此次事件无疑是人大制度历史上一次最强烈的地震,其对人大制度权威的冲击和消解乃是前所未有的。
但是何种差额标准是合理的,也是个复杂的问题。笔者接触的一位地方检察官就表达了如下观点: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地方后,确实有很多利好,一是来自党政机关的直接干预确实会减少,二是两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两院)可能获得比现在更好的物质保障。
在一片"喝彩"过后,更多理性思考也开始浮出水面。问题是,省级财政是否有足够财力来保障全省法院、检察院的经费需求,其财源从何而来,这是地方法官、检察官比较关心的问题。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等等。这一切充分反映出中国的法治水平还很不高,而法治不彰的根源就在于还没有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一个宪法原则,在中央文件中也屡被强调,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机制作保障,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被架空的,而《决定》则是中央首次将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转变为制度化实践。
但是由于现实的国情所决定,《决定》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即由各省统管本省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事项。还有地方法官、检察官表示,今后不排除省级党政部门出于本省维稳的需要而对法院、检察院施加压力。意见双方也缺乏基本的信任,容易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用自己的坚定信念来裁断对方的立场。
别说什么为天下立心,也别想着什么为未来立标杆,从现在开始,首先就得裁断眼前的案件。最终的结果,不管法律人喜欢不喜欢,我们从近年来的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中都已看到了,基本是普通民众——有喧嚣的但更多是沉默的——其直觉在引导着并大致规定了法律的裁决。而在这些个案的社会热议后,有关死刑问题的学理讨论基本上没有推进。但这种情感并不能独自存在,怜悯的前提是怜悯者自身的绝对安全,居高临下,并且怜悯的对象还一定得是具体的个体。
问题是如果有人不相信有这个潮流怎么办?信念本身是不可能战胜信念的,除非承载这个信念的人是大多数。其五,言之凿凿地断言终身监禁比死刑惩罚更严厉。
注意,所谓历史潮流其实是近代人类相信社会不断进步而构建的一个形而上的支撑,即人类将不断趋于完善。因此,得不出在这些具体案件中应废除死刑,乃至于一概废除死刑的结论。其实,无论是法学教授或者是普通民众,没有谁真的能看到什么历史潮流,有没有这个潮流可能都是个问题。面对汹汹民意,面对每个具体个案的事实,法律人得有能力展开体面且有效果的沟通,即使最终没能达成一致。
因此,这两种理论从骨子里就是不兼容的。结果是,法学界和法律人的某些言说常常得不到民众的足够信任,令一些有理想有追求的法律人很郁闷、很委屈。是的,有这样的说法不自由,毋宁死,但真有这种感觉和信念并能够实践的人一定是少数。法律人也不可能把所有死刑案中的问题都成功包装为法条主义问题,教义学分析或法律解释问题。
至于死刑是否会出现问题,其实是需要司法慎重的考量。但这种情况无论好坏,都是我们面对的真实情况,法学界必须正视,力求以建设性的说理方式,避免以意识形态的表态方式或伪装为科学、技术话语的意识形态方式,讨论这类问题。
至于引证贝卡利亚等少数著名法学家的言辞,有说服力吗?除非你认为他有说服力。法律人都改唱让世界充满爱好了?人类之所以长期使用和保留死刑不可能只是前人错了。
其六,死刑可能错杀人,为避免错杀,就应废除死刑等等。而所有这些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结合起来都没有足够的说服力。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在死刑问题上法理的贫困。为什么基督教的上帝能怜悯,就因为没人能真正伤害上帝。其二,作为支撑,列举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引证亚里士多德或杰弗逊都不可能让我接受奴隶制,尽管我可能接受甚至钦佩他们的其他论述。
你不可能指望立法机关或某个领导人下个决心,就废除或大大减少死刑。近年来不少案件都表明,法律技巧包装只能用于常规的案件,也只能在相对狭窄的法律圈子里,才有效。
如果是错误,那也如尼采所言,它们也已在历史的焙烤中变得坚硬,因无法否证,也无法拒绝,而成为此刻的真理了。我还引证孔子和圣经呢,能说服主张废除死刑者吗?贝卡利亚凭着什么就豁免了错误的判断,同真理站到了一起?在这些需要并能够独自获得经验支撑的问题上,一个成年人接受或不接受某个论断常常与论断者的声望无关,有关的更多是这个论断是否符合接受者的感觉和判断。
由此可见,这些法律人或学者并不在意自己主张的内在逻辑是否统一。只是,就构建和塑造当代中国社会有关死刑的法律和伦理共识而言,常常不成功。
在这个对话中,诸如人权和普世价值这些词都是唬人的,不可能让人买账。因此接受不接受某个论断都一定是选择性的。这么说是因为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包括许多学法律的学生,都大大低估了死刑的生物基础,自然情感基础,因此也是社会基础。法律人一定要能够在这个层面上同普通民众展开对话。
反过来,如果死刑废立就在于立法机关或领导人的一言九鼎,这还是民主吗? 即使反对死刑的法律人坚信自己恪守的是天理,我认为,首先也必须理解,顽固不化的民众心中恪守的也许同样是天理。法学家可以在其他一些方面指责中国还不民主,但在死刑问题上,中国实践的还真的是民主,立法者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社会中普通人的信念和感受。
进入 朱苏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死刑 。但问题是有哪种刑罚能震慑所有的暴力犯罪甚或犯罪?坦白地说,这类研究是有的,但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
人到了一定年龄后,更多是按照自己的内心感受生活,不是看着别人生活的。有信念本身也不是问题,只是这样讨论,就惹出了问题:你隐含的居高临下,你的道德优越感,你流露出来的仿佛有同真理的合影,好像同某个领导的合影一样,很容易令普通人反感。
由此也可见,他手中的底牌并不是什么历史潮流,而是他的信念或希望。在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些死刑案中,一些法律人不直接面对普通民众的诉求,把自己的信念隐藏于法律人的技巧之中,一方面指责民众实质正义。不要简单贬斥死刑 我个人认为,首先要正视死刑,而不能简单贬斥死刑。民间讨论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案件,而一旦上了网络,更趋于凸显情绪最激烈的表达。
我尊重,但不能令我尊敬,这些信念。而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是可以做到的。
你怎么能让人相信,那些一审被判死刑的人上诉,是要求加重自己的处罚?律师为此上诉,是铁心违反自己的职业伦理呢?而上诉后法院改判无期为死刑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不是有意欺世,就一定是脑子有问题。我们无法让张国荣的狂热崇拜者成为同性恋,也不可能用世界上异性恋占了绝大多数来说服张国荣变成异性恋。
有时还进一步撕裂了社会。另一方面又试图用技术性和程序性法律包装自己的实质正义,想先在个案免除某个罪犯死刑,借此逐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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